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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颖言税整理 小颖言税
2024-08-27

一、异地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预缴哪些税费?是否包含环保税和个税?

内容:你好!我公司是建筑施工企业,近期在平凉承接一建筑工程,已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烦请告知:1、异地预缴增值税时,都征收哪些附加税费及比率?2、个人所得税是代征还是按税总(2015)52号文由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全员申报?谢谢!

提交时间:2021-07-24 09:43:47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7-30 11:05

答复内容:

     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跨区域经营需要缴纳税费:
     (1)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预缴率2%,简易计税方式预缴率3%;
     (2)城市维护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企业所得税:0.2%;
     (4)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以大气污染物进行征收)
     二、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相关要求,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但因实际情况无法缴纳的,纳税人在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缴纳相关申报记录留存备查。

二、对赌失败0元转让股权是否交个税

内容:我在引入新来的投资人时有对赌条款,现对赌失败,应补偿给投资人1个点的股权,请问此股权转让给对方的时侯是0元做价,需要我交个税吗?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11-12 16:41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您在对赌失败时补偿给对方的股权应作为股权转让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因此,您补偿给对方的股权,应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三、母公司外派员工来子公司担任管理层处理日常事务,关于工资含社保支付给母公司,该笔支出列支为应付职工薪酬还是管理费用劳务费?

留言编号:4727-3673285   答复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2021-05-1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和第三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因此,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外派到本公司的员工工资支出应列入子公司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四、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房产折旧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一房产预备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计量。请问,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按照房产原值,在税法认可的折旧年限内,以直线法计提房产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单位: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答复时间:2020-11-1

答复内容:12366仅就税收政策问题作出解答,会计账务处理建议参考国家相关制度或者咨询专业人士。

  投资性房地产为会计学科概念,税法上将其作为一般性固定资产对待。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即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计提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由此产生的税会差异,还需做相应调整。

五、0元转让股权,印花税缴不缴?
问题内容:股东A转让标的公司B的股权,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未实际到资。实收资本为0,B公司没有产生收入,未分配利润为负,净资产为负。请问:转让B公司股权是否可以按0元转让?如果按0元转让,印花税是否不用缴交?
回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0-15
回复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第十条,“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第四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涉及股权转让业务,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当股权转让合同所载金额为零时,若您有正当理由,则印花税为零;若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对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股权零元转让,税收政策未作限制。

六、汽车租赁发票代开问题

问题内容:汽车租赁代开发票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没有额度限制?是否必须本人前去开具?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1年09月01日

回复内容:若您咨询的是自然人出租车辆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如下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按真实业务开具,自然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未限制金额,为了避免信息冒用,建议出租方本人携带有关资料申请代开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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